民办教育办学行为如何审批?
答: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泰政发〔2013〕47号),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许可,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教育及职业技能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审批。民政部门要依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税务部门要做好税务登记。强化属地管理,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对从事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或非学历社会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市、区)依法审批,并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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