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致电12345反映,其是龙潭路某小区住户,其每年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2000余元的物业费,其认为电梯费应包含在物业费中,但物业公司又强制每年收取100余元的电梯费。其认为此收费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给予答复。
针对这一情况,市物价局经查了解到,2014年上半年该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电梯5方通话”设备安装等费用150元,不是每年100元的电梯费。电梯属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泰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但由于该小区部分业主未办理房产证,也未缴纳维修基金,目前小区维修基金无法正常启用。此项安装费用由该小区全体业主依据实际安装费用进行均摊。
□记者 赵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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