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3日讯(记者 朱冰)近日,记者从泰安检验检疫局了解到,今年以来,全省境内因产品与合同要求不符导致退运货物321批、货值1388万美元,占全部退运货物的32%、30%,涉及全省166家企业。
出口贸易合同是贸易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应保障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贸易合同却更多突出了出口企业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出口产品屡遭退运,部分“小微”企业难以承受退运之重而步履维艰,成为刺伤实体经济的一柄“单刃剑”。
泰安检验检疫局建议出口企业,应加强合同的风险评估与管理,强化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多了解贸易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产品风险等情况,做好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签订合同前,尤其是当客户有特殊或新增要求时,企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确认企业生产能力满足要求时方可签约;对合同中涉及产品质量的约定,要有明确的标准及指标,必要时可由双方对样品进行确认。此外,企业还应及时将合同要求及贸易国规定传递至生产与品管部门,以便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生产和自检自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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