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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步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答记者问

来源:泰安日报 2014-10-27 15:13   https://www.yybnet.net/

 

23日下午,泰安市召开“代步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泰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魏兆德对本次行动群众关心的、涉及道路交通管理的几个问题作了具体答疑。

问:一、此次治理活动的背景是什么?

治理“代步车”交通违法行为,是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是上级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是维护泰城交通秩序、创造良好交通环境的必然要求,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所在。当前,“代步车”非法上路行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通行秩序,影响了交通安全。广大群众、特别是汽车所有人、驾驶人不断通过各种渠道,强烈要求进行治理。近来,此类车辆在泰城数量明显增多,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现有此类车辆违法上路行驶、运营,没有得到应有处罚,客观上刺激了许多市民购买这类车辆的欲望,再不及时治理,以后危害会越来越大;“代步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不了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车依靠个人喜好,随意闯红灯、逆行、变更车道等,给自己和他人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今年以来,仅交警一、二大队管辖区域内,就发生涉及“代步车”交通事故565起,占一般处理程序事故案件总数的10.55%,占简易处理程序事故案件总数的33.21%。这些车辆发生事故后,在城区路段撤离现场速度慢,加剧了道路拥堵状况。这类车辆违法上路行驶,占用大量城市道路资源和事故处理警力资源,而不负违法代价,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其他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来说,明显不公。这类车辆不能挂牌,无保险,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对车主及事故其他当事人都会造成灾难性后果,甚至会倾家荡产。

针对“代步车”交通违法的严重危害性,今年5月,省交安委、市交安委都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代步车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法,坚决治理“代步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作为维护交通安全的执法单位,必须勇于担当,负起责任,认真落实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

问:二、哪些车辆属于此次治理范围?

达到机动车标准但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蓄电池或燃油等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两轮“助力车”及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以下统称“代步车”)。

问:三、“代步车”车型及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类型》(GB/T5359.1-2008)和公共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对各类“代步车”认定标准如下:

(一)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货物(物品),还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关于具体分类,按照公共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内的“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认定。

(二)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1)普通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的摩托车。或使用电驱动,电动机输出功率大于4千瓦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2)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且若使用发动机驱动,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摩托车。或使用电驱动,电动机输出功率不大于4千瓦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问:四、哪些车可以上路行驶?哪些车不能上路行驶?不能上路行驶的“代步车”可以在哪里通行?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代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如果该车型已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则车辆所有人应当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并由已取得相应驾驶资质的驾驶人驾驶方可上道路行驶。如果该车型未申报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或不在公告有效期内,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则不能办理牌证,不准上道路行驶,只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范畴以外的区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问:五、为什么不经过宣传、告知就突然采取治理行动?

其实,省交安委早在5月13日就下发《关于集中开展代步车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市交安委也于5月19日下发《关于全市集中开展代步车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泰安交警支队5月份便印发了《致老年代步车驾驶人的一封信》广泛发放,先后于3月21日、6月13日、9月18日召开三次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有关情况,向广大群众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泰安市的治理打算,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提示。为了给广大群众一个缓冲适应期,直到近半年后的10月20日交警部门才开展治理工作。而且在开展治理前,又通过媒体进行了宣传告知。10月18日《泰山晚报》头版头条刊发了《泰城开始专项整治代步车》文章。泰安电视台、泰安广播电台交通台也用字幕和广播提示等方式进行多次提示。考虑到这类问题关系到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大家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治理初期,主要是对行驶在东岳大街、岱宗大街、环山路、擂鼓石大街四条道路上的代步车进行治理。

问:六、这些车既然不能上路行驶,为什么又允许生产和销售?

对于涉及车辆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超范围经营、经营不合格产品、倒卖合格证等手续或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七、如何咨询“代步车”能否挂牌?

提请广大市民,在决定购买机动车以前,一定要先咨询一下打算购买的车辆、车型是否是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咨询办法是:可向工信部们咨询;也可到交警支队车管所咨询。

对于已经拥有“代步车”的市民,其车辆能否挂牌的咨询方式是:

(一)两轮助力车、三轮“代步车”

车主携带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到直属三、四、五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车管分所),先查询车辆是否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已列入的予以办理挂牌,没有列入的不予以挂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直属三大队:岱岳区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

电话:0538—8567298

地址:岱岳区泰安高铁站北邻

直属四大队:泰安高新区交通管理服务站

电话:0538—6628189

地址:高新区交运汽车园

直属五大队:景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

电话:0538—2827820

地址:泰山区环山路公安干校院内

(二)四轮“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

车主携带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到满庄车管所,先查询车辆是否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已列入的予以办理挂牌,没有列入的不予以挂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满庄车管所地址:岱岳区满庄镇南留南村。

问:八、如果经查询能够挂牌,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问:九、对“代步车”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一)对驾驶四轮代步车上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无牌上路先予查扣,要求当事人出具车辆相关手续,经鉴定后根据情况分类处理;对驾驶两轮、三轮车上路行驶的,要求当事人出具车辆相关手续,经鉴定后对达到机动车标准的,根据情况分类处理。

(二)凡是购买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为逃避税收、管理,向厂家购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以代步车名义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依法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凡是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属于组装、拼装、报废代步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依法扣留驾驶证,收缴车辆,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凡是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车辆属于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告知此类车辆的技术标准要求远低于机动车,只适合在场(厂)内以及其他封闭区域运行,不具备上公共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及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严重危害,责令其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否则将依法处罚。

(五)对“代步车”鉴定后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根据认定的汽车(小型载客汽车)、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等不同车型,其驾驶人应当分别持准驾车型为C1、C2、D、E、F的机动车驾驶证。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传唤驾驶人到执法单位接受调查处理,依法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驾驶“代步车”同时实施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别作出处罚。

(七)对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要对其监管人进行教育警告,责令加强管束。

(八)对车辆合法来源凭证核实的时限,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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