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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代步车”违法行为“亮剑”

来源:泰安日报 2014-10-24 15:14   https://www.yybnet.net/

 

当前,“代步车”非法上路行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通行秩序,影响了交通安全。今年以来,仅交警一、二大队管辖区域内,就发生涉及“代步车”交通事故565起,占一般处理程序事故案件总数的10.55%,占简易处理程序事故案件总数的33.21%。针对“代步车”交通违法的严重危害性,从10月20日起至今年年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泰城范围内集中开展“代步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代步车”安全隐患多

近几年来,马路上行驶的“代步车”越来越多,然而其在为市民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代步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逆行等现象十分普遍,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

据民警介绍,“代步车”安全没有保障,其做工粗糙,分为手把式和方向盘式,外表一般都是由钢化玻璃和铁皮组成,不结实、底盘轻,稳定性远不及轿车,遇到路障等情况极容易倾斜。而且,零件单薄易坏,刹车系统安全性方面故障率高。

“代步车”数量明显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现有此类车辆违法上路行驶、运营,没有得到应有处罚,客观上刺激了许多市民购买这类车辆的欲望。而且,“代步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不了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车依靠个人喜好,随意闯红灯、逆行、变更车道等,给自己和他人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这些车辆发生事故后,在城区路段撤离现场速度慢,加剧了道路拥堵状况。同时,车辆违法上路行驶,占用大量城市道路资源和事故处理警力资源,而违法代价微乎其微,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其他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来说,明显不公。这类车辆不能挂牌、无保险,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对车主及事故其他当事人都会造成灾难性后果。

如何认定“代步车”车型?

在近日的专项整治行动中,不少车主不了解“代步车”的认定标准,不清楚自己的“代步车”符不符合上路的条件。对此,记者采访了交警部门。据民警介绍,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类型》(GB/T5359.1-2008)和公共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各类“代步车”认定标准如下:

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还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关于具体分类,按照公共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内的“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认定。

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哪些车可以上路行驶?哪些车不能上路行驶?不能上路行驶的“代步车”可以在哪里通行?交警部门给予了详细解答。据了解,符合认定标准的“代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如果该车型已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则车辆所有人应当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并由已取得相应驾驶资质的驾驶人驾驶方可上道路行驶。如果该车型未申报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或不在公告有效期内,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则不能办理牌证,不准上道路行驶,只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范畴以外的区域行驶。

交警部门严查“代步车”违法行为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治理范围包括达到机动车标准但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蓄电池或燃油等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两轮“助力车”及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

对驾驶四轮“代步车”上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无牌上路先予查扣,要求当事人出具车辆相关手续,经鉴定后根据情况分类处理;对驾驶两轮、三轮车上路行驶的,要求当事人出具车辆相关手续,经鉴定后对达到机动车标准的,根据情况分类处理。

凡是购买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为逃避税收、管理,向厂家购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以“代步车”名义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依法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处罚。凡是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属于组装、拼装、报废代步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依法扣留驾驶证,收缴车辆,并依法进行处罚。凡是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车辆属于“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告知此类车辆的技术标准要求远低于机动车,只适合在场(厂)内以及其他封闭区域运行,不具备上公共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及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严重危害,责令其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否则将依法处罚。

对“代步车”鉴定后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根据认定的汽车(小型载客汽车)、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等不同车型,其驾驶人应当分别持准驾车型为C1、C2、D、E、F的机动车驾驶证。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传唤驾驶人到执法单位接受调查处理,依法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驾驶“代步车”同时实施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别作出处罚。对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要对其监管人进行教育警告,责令加强管束。对车辆合法来源凭证核实的时限,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代步车”可到指定地点挂牌

近日,交警部门公布了“代步车”挂牌地点以及各指定地点联系电话,方便车主咨询以及办理挂牌业务。

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在决定购买机动车以前,一定要先向工信部们或到交警支队车管所咨询一下打算购买的车辆、车型是否是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

对于已经拥有“代步车”的市民,其车辆能否挂牌需先查询车辆是否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已列入的予以办理挂牌,没有列入的不予以挂牌,不得上道路行驶。如果经查询能够挂牌,车主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等办理挂牌业务。

两轮助力车、三轮“代步车”挂牌,车主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到直属三、四、五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车管分所)办理;四轮“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挂牌,车主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到满庄车管所办理。

“代步车”挂牌指定地点及电话

挂牌点地址电话直属三大队:岱岳区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岱岳区泰安高铁站北邻0538—8567298直属四大队:泰安高新区交通管理服务站高新区交运汽车园0538—6628189直属五大队:景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泰山区环山路公安干校院内0538—2827820满庄车管所岱岳区满庄镇南留南村

□记者 辛启 通讯员 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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