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民致电12345反映:其是长城路北段某小区住户,小区开发商未交房(因开发商手续不全,其未签字交房),也未入住,但小区物业强制性要收取物业费,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物价局:根据市物价局、市住建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泰价费发[2013]21号)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经查,该小区物业公司是按照上述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来电人若认为因开发商手续不全,未签字交房,并未入住,小区物业强制性收取物业费,请来电人携带有关证明与该小区物业公司联系。
□记者 赵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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