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9日讯(记者 辛启 通讯员 石兆慧 马翔)近日,一被执行单位负责人现身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并迅速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这是该院首例通过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使案件当事人履行判决义务的案件。
原告苏某诉被告泰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原告工程款55969元及利息,苏某遂申请泰山区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首先查询了该公司在各大银行的账户,均未发现存款;在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后,其虽表面承诺将很快履行判决义务,但始终未予还款。执行法官通过多种渠道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一直正常生产经营,遂认定该公司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形,即俗称的“老赖”。为此,泰山区人民法院将该公司列入了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4年11月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将包括该公司在内的570余名“老赖”在媒体上进行了公布。
11月31日,泰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揽建设工程投标时,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招标单位拒之门外。亲身感受到失信为公司带来的巨大损失,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第二天就主动到法院与执行法官沟通,与申请人协商,当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初步运行即发挥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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