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自2013年5月7日至今因病一直未上班,2013年12月13日医疗期满时公司通知其上班并安排适合身体状况的工作,但该同志一直未上班。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其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期满后,公司将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请张艳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到公司企管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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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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