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日讯(记者 马骏)从今年3月15日起,《泰安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招标(采购)预算控制价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预算的财政管理行为。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进行评审。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评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评审。财政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业务经费列入被评审项目建设成本或财政预算。其中,市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县级及以下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县(市、区)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市级政府性资金与县级及以下地方财政共同投资项目,市级投资50%(含50%)以上的,由市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评审或委托县(市、区)财政评审机构评审;市级投资达不到50%的,由县(市、区)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评审,评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国家、省投资项目的评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4日。2010年12月16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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