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6日讯(记者 马骏)记者了解到,泰安市正式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办法》自2015年4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4月12日。
根据规定,救助基金的筹集主要包括,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基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缴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对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分别缴入省、市级国库,其中县级的罚款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全市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缴入市级国库的罚款全额划拨至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交通事故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死者或者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费用,由赔付人依法交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上缴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救助基金管理。
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分别为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规定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支付而拖延救治、不予救治。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说明,经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垫付。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受害人不得超过10万元。丧葬费垫付的具体数额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垫付最高金额为山东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个月总额。?
应急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并不意味着肇事者就可以逃脱责任。按照追偿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将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方式、金额及期限。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将依法将责任人和所涉车辆标注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在其办理年审、过户等相关业务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对拒不偿还垫付费用的人员,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信用信息通报人民银行,纳入征信体系,并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不偿还垫付费用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还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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