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3日讯(通讯员 赵启林)为加强和规范人防建设项目结算和资金支付管理工作,近日,市人防办制定出台了《泰安市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结算支付程序暂行规定》,对人防建设项目资金期中支付和竣工结算支付以及相关工作要求都做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明确期中支付程序。人防建设项目承包商或供货商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项目分管领导组织项目组或承办科室负责人、政府采购专管员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交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工程量和支付资金审计,审计结束后,依法编制期中支付审计报告书;项目组或有关负责科室对跟踪审计单位提交的期中支付审计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提报办党组会议研究确认同意后,报市审计局备案;备案后,由工程建设项目组或政府采购负责科室提报办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批准资金支付申请,下达资金支付指令后,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市财政局和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经市审计局审查备案的期中支付审计报告书向承包商(供货商)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承包商(供货商)按照批准的款项和金额出具工程款发票,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审查支付证书、审计报告及其备案情况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出具的支付申请和审查意见等资料,经审查无误后,按照市财政集中支付程序予以支付。
明确竣工结算支付程序。人防建设工程或项目承包商(供货商)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期中价款结算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报告,按要求填写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工程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分管领导组织项目组或承办科室负责人、政府采购专员等有关人员对承包商(供货商)、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提报的支付申请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交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跟踪审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结算审查意见,依法编制竣工结算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和承包商(供货商)、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应经工程建设项目组或政府项目负责科室、政府采购专管员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办党组会议研究确认同意后,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上签章确认;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经办公室同意后,报市审计局进行审查批准,经市审计局审查批准的竣工结算报告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承包商(供货商)根据市审计局批准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提出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对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工程建设项目组或政府采购项目负责科室(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形成审查意见后报办主要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承包商(供货商)开具竣工结算发票,按照市财政集中支付程序拨付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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