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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城迎审”旅游环境专项整治攻坚 泰安市将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处罚”

来源:泰安日报 2015-06-10 13:4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6月9日讯(通讯员 刘波)当前,“创城迎审”旅游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为进一步加大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整治工作向纵深拓展,市旅游局将继续联合公安、工商、交通、城管、物价、泰山景区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重拳出击,重点整治社会闲散人员拦车拉客、非法旅游营运、占道经营、导游员违规等行为,加大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净化旅游发展环境。

据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景区周边旅游秩序管理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及其周边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尾随、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食宿、乘车、引领进景区、引领停车等有偿服务的,由旅游、价格或者工商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客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占用市内道路两侧公共停车位违规收费的,由公安、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占道经营、乱设摊点或流动叫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六、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泰安市将结合以上涉旅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继续联手有关部门,采取硬性措施依法打击旅游市场中的“乱象”,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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