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等规定精神,决定在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黄标车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黄标车是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0年以前,供油方式为化油器)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8年以前),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二、限行区域和时间: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沪铁路以西、天颐湖南坝线以北、京沪高速铁路以东、泰新高速立交桥以南(不含长城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已设立禁行标志11面)。
三、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8号)有关第三和第四阶段补贴标准给予差别化补贴。
四、自2015年7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罚款200元、驾驶人记3分处理。
五、限行工作由泰安高新区交警大队、泰安高新区建设局负责具体落实。
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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