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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试行) (泰公积金〔2015〕51号)

来源:泰安日报 2015-08-14 13:20   https://www.yybnet.net/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对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取条件。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人不得有住房公积金担保,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出。

二、提供材料。提取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并提供1年内的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试行时间。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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