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
您自2015年7月3日至8月12日期间累计旷工18天,其中连续旷工11天。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征求工会意见,决定于2015年9月8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在本通告送达5日内,前来我行办理离职手续。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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