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泰山执字第13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坐落于泰安市金山小区4号楼东单元1层西户的原土地权利已灭失《证号:泰土国用(2004)字第(2003)-0455-02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该处原土地登记已依法注销,请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将原土地权利证书交回至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山区分局地籍科。逾期不交回,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原土地权利证书经公告后废止。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经群 电话:6189802 6189803 联系地址:东岳大街17号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山区分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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