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它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书面提交给仲裁委,请求对争议进行仲裁。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只有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仲裁活动就此进行下去。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向泰安仲裁委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以及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预交仲裁费。具体说有以下程序:
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要提交以下资料: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及简要说明;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泰安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仲裁申请即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许诺,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不但有权利也有义务为解决纠纷开展工作。如果泰安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立案有关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当事人预交仲裁费。预交仲裁费,这也是申请仲裁的必须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山东物价局关于仲裁收费规定及《泰安仲裁委仲裁收费办法》,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者仲裁反请求,应当预交仲裁费,泰安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仲裁请求标的额计算出应交的仲裁费用数额。另外,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泰安仲裁委批准,可以缓交。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文书送达。泰安仲裁委员会在5日内(当事人在境外的30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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