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0日讯(记者 王国梁)为提高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质量,近日,泰安市研究通过了《泰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办法》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结合以往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细化了合法性审查的工作程序和流程,特别是对材料受理、审查时限、审查方式、审查意见、结果运用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其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有关会议讨论研究。
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未依照规定提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提报虚假材料,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的制定,进一步规范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程序,给重大行政决策装上了一道“安全阀”,对提高政府决策的法治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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