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锦同志:
因你在培训期内严重违反考勤纪律,根据我行《特殊人员管理办法》和《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经征求工会意见,决定于2015年12月3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自公告刊登之日起65日内,到我行办理档案转移、社保减员、失业保险、公积金待遇等手续。逾期未来办理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泰安银行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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