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2日讯(记者
王玉)日前,市教育局印发《泰安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泰安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确保学校食品安全。规定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学生用餐必须当餐加工,食堂不得出售剩饭剩菜。
针对食堂设施的要求及管理,要求食堂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垃圾堆、厕所25米以上,应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为确保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定点采购制度,要求严禁河豚鱼、毛蚶、小海螺等高风险水产品;三文鱼、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其他品种。同时,学生用餐必须当餐加工,食堂不得出售剩饭剩菜,不得制售冷荤菜、凉拌菜、生拌菜。每餐各种菜品必须留样不少于50—100克,冰箱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并逐日逐顿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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