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9日讯(记者
毕凤玲)今天,在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运飞作关于《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情况的说明。
根据草案说明,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决定。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7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确定泰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从2015年8月1日起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泰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法工委)着手起草《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主要依据新修订的立法法,同时将《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作为主要参考,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收集了全国特别是省内许多同类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参照,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法工委将征求意见稿印发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等征求意见,并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前审议。
根据说明,本《条例》(草案),共四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以及其他规定等四个方面。《条例》(草案)对立法原则、立法权限和立法事项、立法经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报批和公布、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几个重要问题进行重点说明。
新闻推荐
主流/融和/创新 2016.1.20 星期三 农历乙未年十二月十一 泰安在线http://www.tarb.cc 新闻热线:96009999 中华泰山网http://www.my0538.com 今日八版 第9220期 国内统一刊号:CN37-...
泰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泰安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