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5日讯(记者 张澍沛)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关要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规范发展,质检总局发布了《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1月1日起执行。
按照《规范》要求,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其经营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商品的备案信息。
泰安检验检疫局提醒有关跨境电商企业,应提前了解《规范》内容,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咨询,做好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和首次上架的跨境电商商品的备案工作,特别是要明确《规范》中列明的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的商品类别,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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