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朋同志,你自2016年3月1日起至今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19个工作日未出差也未来公司报到,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决定自2016年3月28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请李云朋同志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特此公告送达。
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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