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我局根据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执字第332-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3)岱执字第3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泰安日报发布公告,告知土地证号为泰土国用(2004)第(2003)0050-39号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于10日内将原土地权利证书交至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原土地权利人没有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原土地权利证书交回,现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宣告泰土国用(2004)第(2003)0050-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特此公告。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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