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5日,我局根据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泰山执字第15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泰安日报》发布公告,告知土地证号为泰土国用(2008)第(2006)1-0102号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于10日内将原土地权利证书交至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山区分局,原土地权利人没有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原土地权利证书交回,现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宣告泰土国用(2008)第(2006)1-0102-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特此公告。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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