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市区国税局、市地税局泰山分局共同确定,现就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票衔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原地税机关监制的收据,应当一并缴销。纳税人在缴销过程中出现已领取地税发票丢失、损毁等问题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处理。
二、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5日前应当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
三、纳税人在用的地税有奖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后续兑奖事宜。
四、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应当持主管地税机关证明开具(代开)红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冲回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开具(代开)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涉及营业税税款退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或者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原则上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纳税人在用的税控收款机,对具备改造条件的税控收款机进行改造。改造后能够满足国税部门发票管理使用要求的,纳税人可继续开具使用卷式发票。
七、纳税人需用的普通发票种类暂时无法满足供应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定额发票或手工版发票过渡。
八、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开具使用地税发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或举报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受理、处理。
泰安市市区国家税务局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泰山分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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