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我局根据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执字第857-3号执行裁定书》及《(2013)泰山执字第8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泰安日报发布公告,告知土地证号为泰土国用(2009)第T-0115号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于10日内将原土地权利证书交至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原土地权利人没有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原土地权利证书交回。现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宣告泰土国用(2009)第T-01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特此公告。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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