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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出台《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试行)》 按居住建筑面积大小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来源:泰安日报 2016-07-11 11:2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7月10日讯(记者 毕凤玲 通讯员 陈丽)近日,市规划局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试行)》,按居住建筑面积大小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

《规定》明确,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同时,市规划局严格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方案审查,全程监督规划审批、批后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要求配套设施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严格规划核实配套设施建设,对配套不到位的项目,规划验收不予通过。年内,将对符合配建标准的47个居住项目办理完成规划核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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