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刚:
因你自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9月7日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9月8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7日内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特此通告。
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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