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日讯(通讯员 刘庆伟 唐娜)近日,市中院与市司法局、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共同出台《关于建立泰安市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并与泰安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签订《关于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在全市建立了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该机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专门机构。由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指导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与当地人民法院、司法局联合成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具体负责金融消费纠纷化解工作。二是明确工作职责。一方面,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对申请中心调解的金融消费纠纷,应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原则,深入细致做好疏导说服工作,积极引导和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未经中心调解的金融消费纠纷,人民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中心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三是强化工作保障。人民法院、司法局、人民银行建立日常联络机制,指定联络部门及联络员,加强相关工作协调对接;建立信息通报交流机制,定期交流各自工作范围内有关金融消费纠纷相关信息资料;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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