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日讯(记者 徐文莉)近日,市政府印发《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同时,要求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办法》指出,校车是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标准,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按照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根据校车管理机制,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周岁以上、不超过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以及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等,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公里。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公里。?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和刹车装置制动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有吸烟、聊天、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根据《办法》特别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上下学道路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租赁等形式使用7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7座以下(不含7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另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自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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