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日讯(记者 王玉)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并明确规定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等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新规自3月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同时,还列举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包括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消费者在退货时,多数商家都要求商品完好。《办法》对此也明确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则视为商品完好。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并对不同产品列出具体判定标准。
关于退货程序,《办法》指出,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在退款时,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对于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此外,《办法》还规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或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从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对于商家拒绝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商品销售的电商平台进行投诉,同时也可以向经销商所在地的消保科投诉。工作人员说:“如果经销商所在地是泰安本地的话,我们也会第一时间帮助消费者维权。”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网购时应当注意留存证据,以防在与卖家发生纠纷时能够拿出收货时的收货凭证、收货照片、退货照片、退货凭证、与卖家联系对话截图等证据材料,变被动为主动,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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