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4日讯(通讯员 姬长文 王斌)今年以来,泰安市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实施为契机,不断加大专项检查力度,通过联勤联动、刑行衔接,今年首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向司法部门移送涉嫌较重环境违法案件8起,其中,移送拘留7起,刑事案件1起,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确保了全市环境安全。
据悉,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自1997年《刑法》增加污染环境犯罪条款以来,今年1月1日施行的《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第3次司法解释,且距《2013年解释》的公布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此次《解释》更加严格细致,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篡改伪造或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等严重干扰环境执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均可入罪。对“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认定,《解释》增加了三种:“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同时,还细化了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后果特别严重”情形的认定,《解释》新增两种情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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