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0月15日讯(记者梁敏)12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到了将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保障承租人享受公共服务;租房者子女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等。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市培育和发展至少10家住房租赁骨干企业,培育2家省级住房租赁示范企业,带动住房租赁行业品牌化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销售与租赁经营一体化,选取符合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新建商品房项目,自持部分住房用于租赁。
在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方面,保障承租人享受公共服务。对符合泰安市合法租赁房屋类迁入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法律援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和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服务。
意见特别提到租房者子女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对具有当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各县(市、区)可在统筹考虑当地城镇化进程、教育资源承载力、学校布局等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扩增教育资源供给,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就近入学。
在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方面,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公寓等,用作租赁房源。租赁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床位出租;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多个房间“房中房”对外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变更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此外,泰安还将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发放租赁补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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