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 女,身份证号码:370921197008240065):
你借姜厚华现金四万元,宁阳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宁民初字第 1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当归还姜厚华现金四万元及约定的利息。你应当归还的上述现金及利息,姜厚华已于2012年12月30日,将此现金及利息转让给廉玉立 ( 身 份 证 号 码 :370921196708280012),请你直接向廉玉立偿还上述现金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根据法律规定,特公告通知于你。
特此公告。
公告人:姜厚华
2016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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