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慧娟】近日,甘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西环路进行正常巡查时,对驾驶员巩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分别为37mg/100ml和40mg/100ml,驾驶员巩某某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民警在公安网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巩某某系甘谷县六峰镇人,并未查询到该驾驶员的驾驶证信息,经询问得知,巩某某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执勤民警对于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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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甘谷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