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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来源:天水日报 2010-02-10 17:01   https://www.yybnet.net/

继去年春节天水市出现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现象以来,孔明灯在天水市呈现持续蔓延态势。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不但对城乡各类设施和建筑消防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对市区南北两山和乡镇森林防火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确保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类设施安全和森林防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以及《天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对已生产或已批量进货的,由所拥有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禁止任何人在本市任何区域燃放孔明灯,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商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取缔。

四、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凡在本市范围内销售的孔明灯要一律查扣,统一销毁。

五、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巡逻,特别要加强对群众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六、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查禁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

七、各新闻单位和媒体要加强对禁燃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生产、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工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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