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纳税人:
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07号)的规定。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0年8月1日起,对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做相应的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甘肃省教育附加。
二、原按营业收入征收的甘肃省教育费附加终止执行。
三、甘肃省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变更后,请各纳税人及时做好纳税申报、会计处理的相关调整工作。
特此通告
天水市秦州区地方税务局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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