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何郁通讯员霍珍珍
【本报讯】为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的新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日前,市卫生局、市司法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天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
《意见》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在县区设立,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要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应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意见》要求,医疗纠纷调解应该按照受理、调解等一定的程序进行,对调解成功的医疗纠纷,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疗纠纷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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