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麦积两区住宿、餐饮业有关单位: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天水市地税部门代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0〕107号)。现对秦州、麦积两区城区内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做相应的变更。现将有关变更事项通告如下:
一、秦州、麦积两区城区内经营住宿、餐饮业的单位、个人,应缴纳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秦州、麦积区地税局及税收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代征,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
二、价调基金按月征收,凡纳入地税部门代征范围,应缴纳价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次月1—15日内,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到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调基金。
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比例
(一)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培训中心等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二)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四、价调基金的征收程序:
(一)各缴纳单位(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核定登记,纳入代征管理。
(二)缴纳单位、个人按月填写《天水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于每月1—15日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缴纳申报。
(三)主管地税机关凭申报表,核定后开具《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
(四)缴纳单位持《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本单位开户银行进行缴纳。个人现金缴纳价调基金的,按照《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载明的收款银行信息,到收款银行持票缴纳。
(五)《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经银行收款后,第一联(报查)、第五联(回执)返还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第一联(报查)留存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作收入凭证,第五联(回执)返地税征收机关。
五、起征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
六、原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和麦积区物价局,对秦州、麦积两区城区内住宿业按床位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同时终止征收。
特此通告
天水市地方税务局
天水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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