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掉驾驶陋习 拒绝危险出行
兰州公安交警部门公布10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本报记者文洁
近年来,由于机动车和驾驶人迅猛增长,一些交通参与者交通法律意识淡薄,屡见不鲜的危险驾驶,给公共交通秩序和群众出行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12月2日是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今年的10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涉及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斑马线不礼让等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警示广大驾驶人,提高法治交通意识和文明交通水平,克服陋习,安全文明行车。
醉酒驾驶害人害己
今年1月1日22时20分,驾驶员周某驾驶甘A·UL45X小型轿车,沿南环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一汽修厂门前时,与临时停放在道路北侧的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经检测,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73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1月29日1时30分许,李某驾驶甘A·2232X小型客车,沿西津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西湖立交桥西端第二根路灯杆处时,撞毁道路中间27米长的隔离栏。隔离栏抛起落下时,又将一辆由西向东经过此路段的出租车砸损。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检测,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15mg/100ml,属醉酒驾车。
6月13日凌晨1时10分,曹某驾驶甘A·X470X轻型普通货车,在城关区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车辆左前侧与中间隔离护栏发生碰撞,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曹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23mg/ml,达醉驾标准。
交警说法:以上3名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3人分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无证驾驶负全责
7月6日17时30分许,高某驾驶甘J·1652X中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岗镇立交桥时,遇到同方向行驶一辆由李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变更车道,货车左前侧与电动车右侧相撞,致使四轮电动车侧翻后向前滑行,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查,货车核定载量为1995kg,事故发生时该车载货量为10930kg,严重超载。李某属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
8月2日13时55分,陈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桃树坪三岔路口东侧时,与停放在南侧路边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经检测,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4.24mg/100ml,属酒后、无证驾车。
交警说法:当事人李某、陈某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李某还违反第44条第2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同时违反了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的行为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量,严禁超载”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超速行驶酿惨剧
1月17日凌晨2时50分,王某驾驶甘A·QY14X小型面包车,沿天水北路高架桥由西向东驶下高架桥时,车辆失控侧翻,导致乘员焦某、沈某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
交警说法:王某驾车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2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礼让行人发生事故
3月21日6时32分,刘某驾驶甘A·4392X公交车,沿火车站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正遇麻某由北向南横过马路,公交车左前部与麻某相撞。之后,麻某又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甘A·3172X普通客车发生相撞,致麻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甘A·3172X驾驶人马某下车观望后离开现场。
7月9日17时许,蔺某驾驶甘A·ST69X小轿车,在城关区雁西路一超市门前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汽车左前轮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中年男子陈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5月8日12时许,崔某驾驶车牌号为甘A·WP96X小型客车,沿城关区雁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行政学院十字右转弯时,在路口南侧斑马线处,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男孩朱某撞倒,致使朱某当场死亡。
交警说法:当事人刘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对车前动态观察不周,违反禁止标线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同时,刘某还违反了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马某驾驶大型客车行经城市道路,未在右侧车道通行,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是驾车离开现场,违反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大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右侧车道行驶,其他客车在左侧车道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
蔺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2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人行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违法调头致人死亡
8月18日6时30分许,高某驾驶甘A·3394X号大型旅游客车,沿硷沟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路口调头时,同向从后方驶来的甘·N4885X三轮汽车,由于严重超载,刹车不及,撞在大客车左后角上,造成两车损坏。三轮汽车驾驶人马某及乘员马某某受伤,马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说法:高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机动车在有禁止调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调水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调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调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的规定,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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