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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拿上钱跑了法院判建设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

来源:西部商报 2016-05-12 18:54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宋芳科) 很多工程企业都有将农民工工资交给带队包工头发放的习惯,由此也引发了层层转包下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但是这种做法是否安全?2016年5月9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就给工程企业带来法律警示。该案中,承建十天高速某项目的一家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将农民工工资交给包工头发放,包工头消失后,农民工将建设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两审判决均要求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劳务费。

2016年4月18日,得到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陕西农民辛某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3年前,他经别人介绍来到十天高速公路天水市境内的一个标段打工,可是十天高速都通车了,他的4.4万元工资却迟迟拿不到手。对此辛某也多次讨要但却一直被踢皮球。在辛某的诉状中记者了解到,辛某当初到工地打工是在一名董姓包工头手下干活。但是到了2014年10月份,应该发工资的时候董某不知去向。为此他找到承包该工程的建设公司。可对方表示早在2014年1月份,公司就和董某签订年终结算协议,并且由公司支付了董某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所有款项。2015年5月,在多方寻找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董某一纸诉状将建设公司告上天水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他的4.4万余元工资。

该案一审开庭,秦州区人民法院查明,原告辛某虽然未和被告建设公司签订正式劳务合同,但是被告建设公司对于辛某在工地从事桩基施工并无异议。虽然被告自辩认为,其已和包工头董某结算完毕,并且将辛某的工资支付给董某由董某代发。但是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司项目部与董某签订的年终结算确认书中约定劳务费的发放由董某负责的规定违反此规定,法院不予认可。故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履行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的义务,在判决下达十日内支付原告辛某4.4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的主体是董某,法院应该将董某亦列为被告。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设公司在未了解董某是否拖欠了农民工劳务费的情况下,就与董某进行了工程结算,违反相关约定应该继续支付农民工劳务费。同时在支付劳务费后,建设公司有权向董某追偿。据此2016年4月18日,天水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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