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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包工头跑了 承建方应支付工资

来源:甘肃日报 2016-05-19 10:38   https://www.yybnet.net/

【以案说法】包工头跑了 承建方应支付工资

本报记者徐俊勇

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宣判建设公司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原告辛某称,2013年5月,他经人介绍到某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建设公司)承建的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的工地,从事桩基施工。到工程结算时,他的劳务费共计28万余元。施工过程中,他领取了部分劳务费,但剩余的12万余元劳务费一直领不到手,他多次向建设公司索要无果。2015年5月20日,辛某将建设公司起诉到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支付拖欠他的部分工资。

被告建设公司辩称,辛某是跟随董某干活,公司已将所有工程款支付给董某,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及董某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的年终结算确认书约定,施工人员的工资发放由董某负责发放,与公司无关,原告的劳务费应由董某支付。

【审判】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辛某提供劳务后的所得应当得到支持。原、被告虽未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但被告建设公司对原告辛某在其承建的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工地从事桩基施工并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可。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司与董某签订的年终结算确认书中约定劳务费的发放由董某负责的规定违反此规定,法院不予认可,故被告建设公司应履行支付原告辛某剩余劳务费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建设公司支付原告辛某劳务费1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设公司在未了解董某是否拖欠了农民工劳务费的情况下,就与董某进行了工程结算,违反相关约定,应该继续支付农民工劳务费。同时,建设公司已与董某进行了工程结算,并支付了工程费,建设公司可以在支付辛某劳务费后向董某进行追偿。2016年4月18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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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羲庙标识发布2016-06-19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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