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报讯(记者 陈振峰 通讯员 侯瑞林)俗话说父债子还,但是刘某父亲借款后去世,其儿子虽然给债权人写了“欠条”,但一直推诿不还。昨日,记者获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了该起父债子还的民间借贷案,最终作出维持原判,儿子刘某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
年9月,刘某的父亲老刘因经营养猪场业务需要向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收条”,之后,老刘因患病治疗,又两次向李某借款共元。年初,老刘给李某归还了1.4万元,尚欠2.5万元未还。不久,老刘因病去世。年6月,李某到老刘家里吊唁,并和老刘儿子刘某协商借款事宜,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分期付款,并且刘某当场书写了“欠条”。但此后,刘某一直未还款,无奈,李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父亲生前向李某借款3.9万元,用于家庭经营和支付医疗费用,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予保护。刘某父亲去世后,刘某在自己家里给李某出具了条据,确认了该债务。虽然刘某在庭审中抗辩其受到了李某的胁迫才出具了条据,但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因此,刘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依法判决刘某归还李某剩余借款2.5万元。宣判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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