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陈功和何芳在一次朋友聚会中一见钟情,相识不到一个月便“闪婚”了。由于缺乏了解,陈功和何芳婚后因性格原因常常争吵不断。今年元月,结婚不到一年,两人便签了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闪婚,闪离,陈功原以为自己人生的这一页就此翻过去了。谁料,离婚后不久,陈功竟意外从朋友口中得知,何芳怀孕了。
陈功推算,何芳怀的是自己的孩子,遂找到何芳向她提出复婚,但何芳不仅不同意,还一个人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陈功得知后非常气愤,一纸诉状将何芳起诉至法院,称何芳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刻意隐瞒怀孕的事实,故意激怒自己,诱使自己和她办理离婚手续,这都是何芳的套路,何芳的所作所为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故请求法院判决何芳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和损失赔偿费10万元。
麦积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何芳说自己怀的孩子并不是陈功的,即便是陈功的,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何芳享有自行决定终止妊娠的权利,故依法驳回了陈功的诉讼请求。
麦积区法院包继祖:
按照法律规定,生育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为维护自身人身独立人格所必备,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对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了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强调了已婚妇女在生育问题上的独立决定权和最后支配权。换言之,如果妻子不同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的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权。妻子尚有此权利,前妻更是如此。
本案的案件事实虽然复杂,但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并不算疑难案件。站在陈功的角度,不可否认,他也是受害者。生儿育女不仅是人类得以延续的基本方式,更是夫妻双方感情得以升华的产物,它需要夫妻双方的配合。同时,生育毕竟是一件私人化的事情,法律很难给予其强制性的规定。这就要求夫妻双方无论是在婚姻过程中,还是在生育过程中都要本着多为对方考虑的原则。
此外,本案从另一个角度也印证了——闪婚、闪离有风险。因此,年轻人在面对婚姻问题时一定要慎重,多方面地考虑各种因素,避免为日后埋下隐患。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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