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程某受雇于秦州区某婴儿游泳馆。今年3月,程某因报酬及上班时间、休假等问题与游泳馆负责人产生纠纷。5月22日,双方又因报酬问题无法谈拢,程某负气离开了游泳馆。5月26日,游泳馆负责人通知程某回去上班,并说以前的事既往不咎。5月27日,程某回到游泳馆上了一天班。第二天早上,因家中有事,程某给游泳馆负责人打电话请假但并未打通,便发了条请假短信,随后就回了老家。一直到6月4日,程某返回游泳馆上班时,被告知因她无故旷工多日已被游泳馆开除了,而且由于她违反了游泳馆的规章制度,游泳馆拒绝向其发放5月份的工资。程某为此与游泳馆发生纠纷,双方互不退让。
无奈之下,程某找到石马坪司法所申请调解。了解实际情况后,石马坪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为游泳馆负责人做工作,同时劝说程某。经过耐心调解,6月14日,程某和游泳馆负责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游泳馆同意按照程某5月份的实际上班天数向其发放工资2046元,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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