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近日,约有5万把共享雨伞现身杭州街头。可是,记者来到当地几个地铁站,竟然未能找到一把共享雨伞。调查才知道,原来地铁站的共享雨伞是被城管执法人员收走了。据悉,杭州城管天水中队集中对辖区内的共享雨伞进行了清理整改。(钱江晚报)
5万把共享雨伞,几乎一夜之间就被城管“收走”。对于此次执法行动,城管的解释很是有理有据。杭州规定,“禁止在道路两侧护栏等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据此,城管认定“共享雨伞占用公共设施”,似乎并无太多不妥。可即便如此,这一举动还是引发了不少质疑。
一段时间以来,“共享经济”业已成为这一轮创业大潮中最火的概念。特别是网约车、共享单车所创造的商业奇迹,激励了无数后来者在不同的领域效仿。于是乎“共享××”,几乎成了一个无所不包的“万能公式”。从篮球到充电宝,从儿童玩具到雨伞,太多的东西被太多的创业公司所“分享”起来,而随之而来的,则是各式各样的不适症。
事实上,共享雨伞被城管“依法”收走的事件,就集中暴露了目前各种“共享××”的某些通病:其一,名曰“共享”,就想当然地以为自己真的是“共享经济”;其二,仗着是“共享经济”,就认为自己具有先进性、超前性,就认为该由法律法规来适应自己,而不是自己去适应现有的法律法规——这种基于“商业模式”的自负,往往既迷惑了公众,也耽误了经营者本身。
诚然,法律法规可能存在滞后性,也有必要根据新的社会现实适时修正;但同时需要厘清的是,任何商业形态并不是加上“共享”二字,就都可以享有绝对的道德优势地位以及法律上的豁免权。以“共享雨伞”为例,它虽以便民性、服务性为说辞,但本质上就是一种经营行为。既然如此,其当然没有权利占用公共设施投放产品。
解读此事时,很多人自然地由“共享雨伞”联想到了“共享单车”,并一厢情愿地认定两者的性质和待遇也该是一样的。然而,稍加思考其实便会发现,这两种事物完全没有可比性。共享单车创造性地解决了市民末梢出行的难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其是以商业投入填补了公共服务的缺口,故而才获得了立法的支持以及执法的变通。与之相较,共享雨伞的必要性以及公共价值,显然不可等而视之。
“共享”并不天然是经营者的通行证,“共享”也不必然意味着“超前于法律的先进性”,甚至所谓的“共享”很多时候本身都是名不符实的。当“共享”成为一个无所不装的筐,成为了一种自我感觉良好的幻象,那么现实必将重申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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