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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欠款 莫让合法变非法

来源:天水日报 2017-07-07 09:08   https://www.yybnet.net/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采取非法手段讨要欠款,往往会适得其反。本期,通过3起相关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即使是合法债务,也应通过正当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若以非法手段逼他人还债,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一

非法拘禁欠债人

维权不当被判刑

李军曾在郭涛承包的工地上打工,工程结束后,郭涛一直拖欠着李军的工钱。李军多次向郭涛讨要工资均未果,后来干脆连郭涛的人也找不到了。

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李军接到消息,称拖欠其工钱的郭涛在麦积区某小区附近的茶馆出现。为了索要工钱,李军开着自己的车赶至该小区附近,并打电话叫来了两个朋友帮忙讨债。李军和朋友在茶馆找到郭涛后,再次向其索要工钱,郭涛以没钱为由让李军再等几天,李军等人将郭涛强行拉上车,并在车内逼迫郭涛写下了欠条。

几天后,李军按欠条约定的时间又向郭涛索要工钱,但郭涛仍无钱支付。李军一怒之下,和两个朋友一起将郭涛带至某宾馆拘禁起来。期间,李军等3人对郭涛进行殴打、恐吓、辱骂,直到次日,在逼迫郭涛再次书写欠条后将其放走。

郭涛被李军非法拘禁长达17个小时,离开宾馆后,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李军很快到案,随后李军的两个朋友也自动投案。审理中,麦积区法院结合全案犯罪事实、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别予以量刑,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

非法拘禁他人

逼迫写下欠条

麦积区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5.15万元,但其出示的证据中,两份欠条均是以非法拘禁被告的手段获得的,法庭认定这两份欠条无效。

2015年5月,赵平与张勇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赵平承揽张勇所承包的一处装修工程中的木工作业。半年后,赵平完成了全部约定的作业内容,张勇却拖欠赵平部分报酬未予支付,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赵平于2016年3月31日,伙同其他人将张勇非法拘禁至麦积区某宾馆的房间,并逼迫张勇分别写下了两张5万元、5.15万元的欠条。

今年初,赵平和张勇两人因承揽合同纠纷闹上法庭。麦积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赵平不仅列举出张勇欠其工程款的证据,还将张勇写下的两张欠条也作为证据递交给了法庭。对这些证据,张勇仅认可拖欠赵平的工程款数额为3.6万元,对两张欠条不予认可,他认为那两张欠条是自己在受到胁迫的状态下写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

法院审理认为,赵平出具的张勇所写的欠条,是张勇在受到非法拘禁期间所出具,不能表示张勇的真实意愿,欠条无效,因此张勇拖欠赵平的工程款只能认可为3.6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由张勇给付拖欠赵平的装修工程款3.6万元。

案例三

索要借款无果

强占他人房屋

邓伦与马毅超是同村的朋友,但最近二人却对簿公堂,事情的起因要从十年前说起。

2007年,邓伦因在村上盖铺面房资金周转困难,便向朋友马毅超借了7万元钱,二人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然而,到了还款期后,邓伦未能按期偿还7万元借款及利息。2009年3月,二人又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由马毅超另外借给邓伦20万元,邓伦用自己的一间商住楼房作为抵押。

协议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约定的20万元借款马毅超未实际向邓伦交付,协议未能履行。此后,马毅超多次催要之前的7万元借款及利息,邓伦一直未能偿还。邓伦的铺面房完工后,马毅超在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强行占用了邓伦的一间铺面房用于经营化肥生意。邓伦多次要求马毅超搬出该房屋,马毅超以邓伦未偿还借款为由拒不搬出。多次交涉无果后,邓伦一纸诉状将马毅超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毅超腾退房屋并赔偿占用房屋期间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麦积区法院审理认为,马毅超长期占用邓伦的房屋用于经营化肥生意,不仅侵害了邓伦的物权,还给邓伦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马毅超立即腾空并搬出所占房屋,赔偿邓伦房屋占用费1万余元。

麦积区法院苏晓斌、刘炜

尽管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采取非法手段讨要欠款,往往会适得其反。

案例一中,被告人李军和他的两名朋友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3名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本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另两名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均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能够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李军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案例二中,原告赵平据以证明被告张勇拖欠工程款数额的两张欠条,均系其非法拘禁被告张勇期间所出具,两份欠条是张勇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赵平主张由被告张勇支付报酬5.15万元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案例二中,原告赵平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张勇拖欠原告赵平工程款的数额应以被告张勇认可的3.6万元确定。

案例三中,邓伦与马毅超因借款产生纠纷,马毅超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邓伦在村上投资建设了商铺房,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马毅超在未经邓伦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并占用其中一间商铺房经营化肥,已侵犯了邓伦对该房屋的合法占有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马毅超要求邓伦返还所占房屋具有法律依据。马毅超长期占用该房屋用于经营化肥生意,不仅侵害了邓伦的物权,还给邓伦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法院支持了邓伦的诉讼请求。

如何合法合理地索要欠款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变得日益发达,债权债务双方通过约定支付一定的费用,形成一定的债务债权关系。的确,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民间融资的进度,保证相关的生产和经营顺利开展,但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例如,给别人借出去的钱得不到及时偿还,追款难度很大等。那么,应该如何合法合理地索要欠款呢?

法官提醒大家,维护合法权益需通过合法途径,索要欠款也应合法、合理。对借贷双方来说,协商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式,也是最和缓、最平稳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双方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坐下来好好谈一谈,就双方的条件和义务达成协议,然后履行相应的还款承诺。

其次,可以选择让债务人提供担保,物保或者人保都行。物保,就是让债务人提供一些实物,如车子和房子以及其他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等进行抵押。人保,则是债务人让其他的第三人来为自己进行担保,如果自己不能偿还欠款,就由第三人进行清偿。

此外,如果债务人死不认账,或者是有钱不进行偿还,那么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务人,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索要欠款,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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