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景春燕
身边的事儿
结果
四年前,秦州区的张伟将自己名下的车转让给他人,但车辆转让后,对方并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几年间,被转让的车辆有多起违法未处理,也未按规定进行审验,张伟只得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协议约定将车辆过户。但因为车辆已达报废标准,张伟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2013年9月7日,刘强从张伟手里买了一辆二手车,二人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张伟将自己名下的小轿车转让给刘强,该车自交车之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刘强负责,过户费由刘强承担,张伟积极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刘强支付了购车款,当天,张伟就将车交给了刘强。然而此后,经张伟多次催促,刘强一直拒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今年2月,张伟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刘强履行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请求法院判令,自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与自己无关。
庭审中,刘强对于张伟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但其辩称,涉案车辆已于交付次日就转让给了案外人雒某,现在车辆又转让给了第三人仇某。且从车辆转让到今年年初,张伟从未催促其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第三人仇某陈述,涉案车辆确实是刘强转让过来后,通过案外人雒某转让给自己的。仇某表示,自己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张伟从未联系过他。
经调查,涉案车辆存在多起违法未处理情形,且自从刘强转卖至今未进行审验,车辆已达报废标准。
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转让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如今已存在违法记录未处理,且连续几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该车已达报废标准,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情形属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故原告张伟要求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秦州区法院赵青霞: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点:涉案车辆是否能够办理过户手续?自交车之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是否与原告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本案中,涉案车辆转让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今已存在违法记录未处理,且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该车已达报废标准,已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情形属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故原告要求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也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本案中,车辆系动产范畴,而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签订协议之日原告就已将涉案车辆交付给被告,已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且原告与被告就涉案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的责任承担也有明确的约定,现该车又已转让他人,故对原告的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与其无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二手车买卖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和麻烦。
法理解说
新闻推荐
□本报记者余碧波高温天气,让多数市民吃不消,纷纷采取避暑措施。而为了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公交车司机们却必须坚守在岗位上,忍受着酷热的煎熬。7月18日下午2时许,记者来到秦州区皇城...
天水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天水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