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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主体变更原告:我该以谁为被告?

来源:天水晚报 2018-08-31 12:0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 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并公开审理了一起令当事人、法官、律师都感到困扰的不动产行政诉讼案。

7月15日,麦积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由于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整合了房地产管理局、土地资源局等的部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而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国土局就成为了适格被告。

但在法官陈梅芳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法律障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发生的房屋登记行为,依法应当由被告国土资源局作为继受单位出庭应诉,但国土资源局认为,原登记机关是房地产管理局,该局至今仍然存在,但相关单位资源不共享,信息不沟通,造成庭审有被告而无证据、被告无法答辩,庭审一度陷入停顿。

为此,麦积区人民法院召集被告国土资源局的负责人、委托代理律师、原告张某,就“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局)成立后,如何确定被告;如何协调整合单位内部的职责;如何举证、应诉;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对前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何变更、撤销;如何承担败诉后的行政赔偿责任”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举行了一次会议,通过讨论,最终原告意识到行政诉讼前置程序未走,自愿申请撤诉,另寻诉讼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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